“三調聯動”銜接工作制度
關于進一步加強“人民調解、行政調解、司法調
解”工作方案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、省、市、縣有關推動“三調聯動”工作的指示精神,結合XX鄉(xiāng)實際,制定本實施辦法。
第二條按照“黨委、政府統(tǒng)一領導,綜治委綜合協調,司法行政機關牽頭,相關部門協作聯動”的指導思想,開展“三調聯動”工作,有效預防、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。
第二章組織領導
第三條成立XX鄉(xiāng)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“多位一體”聯席會議(以下簡稱聯席會議),作為推動、實施XX鄉(xiāng)“三調聯動”工作的領導機構。地點設在XX鄉(xiāng)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,在鄉(xiāng)綜治委領導下開展工作,組長由鄉(xiāng)政法書記擔任;副組長由綜治專干擔任;成員由司法所、派出所、信訪辦、民政所、法庭、國土資源所等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。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,辦公室主任由綜治專干兼任;司法所負責處理辦公室日常事務。
第三章工作職責
第四條聯席會議及辦公室工作職責(一)聯席會議工作職責:
1、匯總分析各成員單位掌握的各類矛盾糾紛線索和案件線索;2、就矛盾糾紛提出解決意見,并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分解落實到具體單位或個人;
3、就矛盾糾紛總體態(tài)勢作出分析、預判,并提出相應預案;4、在矛盾糾紛和社會治安問題高發(fā)期決定是否向群眾發(fā)出預警信息。
5、聯席會決定的其他事項。
(二)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職責:負責轄區(qū)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指導和管理,及時向聯席會議匯報情況,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。
第五條政法及信訪部門工作職責:
(一)綜治辦工作職責:負責本鄉(xiāng)鎮(zhèn)的矛盾糾紛的協調分辦;向上級綜治部門匯報本地區(qū)“三調聯動”工作數據和相關信息,及時總結推廣“三調聯動”工作經驗;定期召集聯系會議。
(二)人民法庭工作職責:主管司法調解工作,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做好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,指導基層調委會開展工作;做好轄區(qū)內涉法涉訴矛盾糾紛調處工作。
3、人民檢察院工作職責:負責涉檢矛盾糾紛處理審查、監(jiān)督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;積極主動參與重大社會矛盾糾紛及跨地區(qū)、跨部門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。
4、派出所工作職責;及時調處接處警中涉及的矛盾糾紛,深入開展“警司聯調”,做好治安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聯動工作;逐月及時向“三調聯動”辦公室報送調解工作報表及相關信息,積極主動參與重大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。
5、司法所職責:主管人民調解工作,履行好同級“三調聯動”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,深化“三方聯調”工作,組織公證、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參與信訪接待值班、參與涉法涉訴和重大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。
6、信訪辦工作職責:受理、分流、督辦、信訪案件,協調地
區(qū)、部門、單位共同處理跨地區(qū)、跨部門信訪案件,積極主動做好信訪工作與“三調聯動”銜接工作。
7、其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:受理、調處涉及本部門、本系統(tǒng)的矛盾糾紛,積極主動參與重大社會矛盾糾紛和跨地區(qū)、跨行業(yè)、跨部門重大疑難、復雜矛盾糾紛調處工作,及時向聯席會議報送工作報表及相關信息。
第四章銜接聯動程序
第六條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聯動程序;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時,對案情簡單、爭議不大的民事糾紛,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,訴前告知進行人民調解。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,對有可能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可以進入訴中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。對于民事糾紛,人民法院可以選聘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。
第七條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銜接聯動程序:公安機關接受報警后,按照“警司聯調”相關規(guī)定,經審查不構成治安處罰的案件,應當直接進行調解,也可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。對于輕傷害治安案件,在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情況下,可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。
第八條部門聯調程序:部門受理社會矛盾糾紛,經審查,屬于跨地區(qū)、跨行業(yè)、跨部門的糾紛;涉及上級或多個部門的矛盾糾紛,調解不成的,提請“三調聯動”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聯合調處,調解不成的,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程序解決。
第九條首問受理程序:糾紛受理單位履行首問責任人職責,屬于本部門范圍內的,應及時進行調處;不屬于本部門的,應負責咨詢、答復、引導、轉辦、銜接工作,并辦理移送轉辦手續(xù);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牽頭調處。對在規(guī)定或承諾的期限內將矛盾糾紛的調處情況告知當事人,防止推諉扯皮,激化矛盾糾紛。
第五章督辦考核責任追究
第十條督查、督辦:聯席會議對“三調聯動”工作情況進行督查、督辦。各成員單位對本部門、本系統(tǒng)“三調聯動”工作銜接情況進行督查督辦。及時上報通報督查督辦情況。
第十一條統(tǒng)計信息:聯席會議及成員單位建立健全受理申請、調解、協議履行等資料臺賬,逐月及時報送“三調聯動”工作報表和工作信息。
第十二條考核獎懲:根據本辦法制定考核細則,由“三調聯動”辦公室分半年、年終對各成員單位和下一級組織“三調聯動”工作進行考核,考核結果納入單位年度考核進行獎懲。
第十三條責任追究:對不落實“三調聯動”機制,受理移交調處矛盾糾紛不及時、處理不當、工作不力、拖延時間、推諉扯皮,導致發(fā)生重大群體性事件、惡性“民轉刑”案件、越級上訪件等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、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部門或單位實行責任倒查。
第六章保障機制
第十四條經費保障:聯席會議經費由鄉(xiāng)財政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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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陳鄉(xiāng)關于進一步加強
“人民調解、行政調解、司法調解”
小陳鄉(xiāng)“多位一體”聯席會議工作方案
201*年10月
小陳鄉(xiāng)關于進一步加強“人民調解、行政調解、
司法調解”工作方案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、省、市、縣有關推動“三調聯動”工作的指示精神,結合小陳鄉(xiāng)實際,制定本實施辦法。
第二條按照“黨委、政府統(tǒng)一領導,綜治委綜合協調,司法行政機關牽頭,相關部門協作聯動”的指導思想,開展“三調聯動”工作,有效預防、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。
第二章組織領導
第三條成立小陳鄉(xiāng)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“多位一體”聯席會議(以下簡稱聯席會議),作為推動、實施小陳鄉(xiāng)“三調聯動”工作的領導機構。地點設在小陳鄉(xiāng)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,在鄉(xiāng)綜治委領導下開展工作,組長由鄉(xiāng)政法書記擔任;副組長由綜治專干擔任;成員由司法所、派出所、信訪辦、民政所、法庭、國土資源所等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。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,辦公室主任由綜治專干兼任;司法所負責處理辦公室日常事務。
第三章工作職責
第四條聯席會議及辦公室工作職責(一)聯席會議工作職責:
1、匯總分析各成員單位掌握的各類矛盾糾紛線索和案件線索;
2、就矛盾糾紛提出解決意見,并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分解落實到具體單位或個人;
3、就矛盾糾紛總體態(tài)勢作出分析、預判,并提出相應預案;4、在矛盾糾紛和社會治安問題高發(fā)期決定是否向群眾發(fā)出預警信息。
5、聯席會決定的其他事項。
(二)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職責:負責轄區(qū)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指導和管理,及時向聯席會議匯報情況,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。
第五條政法及信訪部門工作職責:
(一)綜治辦工作職責:負責本鄉(xiāng)鎮(zhèn)的矛盾糾紛的協調分辦;向上級綜治部門匯報本地區(qū)“三調聯動”工作數據和相關信息,及時總結推廣“三調聯動”工作經驗;定期召集聯系會議。
(二)人民法庭工作職責:主管司法調解工作,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做好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,指導基層調委會開展工作;做好轄區(qū)內涉法涉訴矛盾糾紛調處工作。
3、人民檢察院工作職責:負責涉檢矛盾糾紛處理審查、監(jiān)督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;積極主動參與重大社會矛盾糾紛及跨地區(qū)、跨部門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。
4、派出所工作職責;及時調處接處警中涉及的矛盾糾紛,深入開展“警司聯調”,做好治安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聯動工作;逐月及時向“三調聯動”辦公室報送調解工作報表及相關信息,積極主動參與重大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。
5、司法所職責:主管人民調解工作,履行好同級“三調聯動”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,深化“三方聯調”工作,組織公證、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參與信訪接待值班、參與涉法涉訴和重大社會矛盾糾
紛的調處工作。
6、信訪辦工作職責:受理、分流、督辦、信訪案件,協調地區(qū)、部門、單位共同處理跨地區(qū)、跨部門信訪案件,積極主動做好信訪工作與“三調聯動”銜接工作。
7、其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:受理、調處涉及本部門、本系統(tǒng)的矛盾糾紛,積極主動參與重大社會矛盾糾紛和跨地區(qū)、跨行業(yè)、跨部門重大疑難、復雜矛盾糾紛調處工作,及時向聯席會議報送工作報表及相關信息。
第四章銜接聯動程序
第六條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聯動程序;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時,對案情簡單、爭議不大的民事糾紛,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,訴前告知進行人民調解。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,對有可能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可以進入訴中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。對于民事糾紛,人民法院可以選聘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。
第七條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銜接聯動程序:公安機關接受報警后,按照“警司聯調”相關規(guī)定,經審查不構成治安處罰的案件,應當直接進行調解,也可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。對于輕傷害治安案件,在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情況下,可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。
第八條部門聯調程序:部門受理社會矛盾糾紛,經審查,屬于跨地區(qū)、跨行業(yè)、跨部門的糾紛;涉及上級或多個部門的矛盾糾紛,調解不成的,提請“三調聯動”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聯合調處,調解不成的,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程序解決。
第九條首問受理程序:糾紛受理單位履行首問責任人職責,屬于本部門范圍內的,應及時進行調處;不屬于本部門的,應負責咨詢、答復、引導、轉辦、銜接工作,并辦理移送轉辦手續(xù);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牽頭調處。對在規(guī)定或承諾的期限內將矛盾糾紛的調
處情況告知當事人,防止推諉扯皮,激化矛盾糾紛。
第五章督辦考核責任追究
第十條督查、督辦:聯席會議對“三調聯動”工作情況進行督查、督辦。各成員單位對本部門、本系統(tǒng)“三調聯動”工作銜接情況進行督查督辦。及時上報通報督查督辦情況。
第十一條統(tǒng)計信息:聯席會議及成員單位建立健全受理申請、調解、協議履行等資料臺賬,逐月及時報送“三調聯動”工作報表和工作信息。
第十二條考核獎懲:根據本辦法制定考核細則,由“三調聯動”辦公室分半年、年終對各成員單位和下一級組織“三調聯動”工作進行考核,考核結果納入單位年度考核進行獎懲。
第十三條責任追究:對不落實“三調聯動”機制,受理移交調處矛盾糾紛不及時、處理不當、工作不力、拖延時間、推諉扯皮,導致發(fā)生重大群體性事件、惡性“民轉刑”案件、越級上訪件等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、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部門或單位實行責任倒查。
第六章保障機制
第十四條經費保障:聯席會議經費由鄉(xiāng)財政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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