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.處罰權
B.檢查權
C.詢問權
D.查詢復制權
【解析】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第十三條 監(jiān)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,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(一)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; (二)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、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、個人,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; (三)查詢、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、賬簿、單據、文件、記錄、業(yè)務函電和其他資料; (四)查封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;(五)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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